廈門法律服務,結婚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離婚時是否有效?
* 來源: www.vdkbs.com * 作者: admin * 發表時間: 2020-03-27 15:23:48 * 瀏覽: 2468
原告李某生于1987年4月25日,被告王某生于1978年9月2日。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系自由戀愛,雙方于2005年10月30日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,原告在結婚登記時虛報了年齡,民政部門將原告李某出生日期填寫為“1981年4月25日”,核發了結婚證。二人共同生活期間,生育男孩?;楹?,原、被告因性格不合,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。2011年8月1日,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,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,孩子由被告撫養。
[爭議]
本案中,原、被告的婚姻關系是否系有效婚姻,案件應如何處理,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:
第一種觀點認為:原告雖未達婚齡領取了結婚證,但其提出離婚時,已達法定婚齡,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(以下稱《婚姻法解釋一》)第八條“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,申請時,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之規定,原、被告的婚姻不屬無效婚姻,應按離婚案件處理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相關規定進行裁判。
第二種觀點則認為:原、被告的婚姻屬無效婚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六條、第十條第四項、第十二條的規定,原告未到法定婚齡領取結婚證,其登記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,不受法律的保護;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三條的規定,“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,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,維克多私家偵探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,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”。故本案應判決原、被告婚姻無效。
[爭議]
本案中,原、被告的婚姻關系是否系有效婚姻,案件應如何處理,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:
第一種觀點認為:原告雖未達婚齡領取了結婚證,但其提出離婚時,已達法定婚齡,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(以下稱《婚姻法解釋一》)第八條“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,申請時,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之規定,原、被告的婚姻不屬無效婚姻,應按離婚案件處理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相關規定進行裁判。
第二種觀點則認為:原、被告的婚姻屬無效婚姻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第六條、第十條第四項、第十二條的規定,原告未到法定婚齡領取結婚證,其登記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,不受法律的保護;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三條的規定,“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,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,維克多私家偵探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,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”。故本案應判決原、被告婚姻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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